为进一步增强我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和防止煤矿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安徽省煤矿停止开采区域和暂缓开采区域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皖经信煤炭〔2016〕37号)文件要求,省能源局督促省内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完成所属煤矿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重新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结果报省能源局备案。根据划定标准省内国有重点煤矿共划定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23个,冻结煤炭资源96991.24万吨。其中停止开采区5个,冻结煤炭资源14317.3万吨,暂缓开采区18个,冻结煤炭资源82673.9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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